阿克苏地区新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某有限公司等与阿克苏地区某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8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新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2296820382。 被执行人: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托克逊县阿勒惠镇圣雄工业园区电石厂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062062379N。 被执行人: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一楼11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6609713P。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团结西路5号1号楼6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县阿格乡阿格村伯勒博克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84782463E。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新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9执异1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5,026,438元,案件执行费52,5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保险、车辆登记、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详见反馈汇总表)。 二、通过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土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土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土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4,426,438.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9执异18号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新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