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阳信科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山东省阳信科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前,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