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8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闪建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多蒙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48650元及***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4865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