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704民初310号
原告:江门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西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168号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删除相关网站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销毁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宣传图册;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字样;3.判令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0元,公证费800元,合计5308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是广东省新会县医疗器械厂,成立于1969年,是国家医疗器械定点生产厂。1990年7月9日改制成立新会市**厨房设备厂,主要生产饮水机、电热水壶等产品;后于2000年1月12日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成立新企业名称为新会市**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10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门市新会区**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5年3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1987年10月28日,广东省新会县医疗器械厂申请注册了第324861号商标,名为“**牌”,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热水壶、汽化炉;1990年7月9日新会市**厨房设备厂成立后,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新会市**厨房设备厂,“**”自此成为原告的企业商号,同时也是原告所经营产品的重要品牌。原告自1987年首创沸腾式开水器专利技术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商标,自行开发出10多项专利技术。原告一直坚持产品质量与品牌并重,2000年,原告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同年通过ISO9001:2000认证;原告各类相关产品已获国内CQC质量认证或CCC质量认证;原告生产的**开水器产品连续十年质监抽样检验合格,公司被行业评为“全国炊事机械行业明星企业”,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同时被国家标委及行业协会共同推荐为“全国商用电开水器行业标准起草及制定单位”。“**”商标作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原告一直专注品牌宣传和推广,“**”开水器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注册的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商标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2015年5月25日申请注册;核准商品为饮水机、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电开水器等。被告作为一家专门生产销售电热水器、水净化装置的公司,在其官网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科技”字样,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作为字号,相关产品均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类似,容易误导销售者,构成混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一、“**”二字并非原告的商标。1、原告的商标是图案、英文字母、中文的组合商标,三部分共同组成一个整体后才具有显著性,商标局才予以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原告核准使用的商标是图案+英文字母+中文的整体,“**”二字并非原告的商标,仅是原告商标的一部分,原告无权就该商标的组成部分“**”二字主张商标权利。2、原告曾于2003年单独就“**”二字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总局不同意原告用“**”二字注册商标,依法驳回原告的注册申请,原告对“**”二字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的第5781421号注册商标和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被告根本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1、被告从未在其官网和净水器产品上使用过原告该两个注册商标。2、被告的官网和净水器产品上均标注被告自己的注册商标“***”。消费者是以该注册商标识别被告的净水器产品。
三、“**”二字属于通用词语,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二字作为企业字号。1、“**”属于我国通用词语,来源于晋朝**的《墙上难为趋府》诗:“门有车马客,骖服若**。”和元朝《隔江斗智》第二折:“暂时间蛟**屈,少不得雷雨**。”,其含义为急速地升腾、飞翔,迅速崛起和发展,比***进步等。“**”二字在我国被广泛使用,属于我国的通用词语,“**”二字并非原告独创,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通用词语“**”。2、在中国范围内,使用“**”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共有163386家,其中广东省有11338家(成立15年以上的超过100家),江门市有696家(蓬江区62家、江海区32家、新会区63家),且在江门市三区成立时间早于原告的有75家。
四、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使用,被告使用该名称合法。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属于新会区,被告属于江海区,双方属于不同的县市区。被告在江海区使用“**”作为企业字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五、原告与被告的企业名称不同、产品不同、商标不同、官网域名不同、地址不同、电话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1、原告的企业名称是“江门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是“**实业”。被告的企业名称是“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是“**科技”。原告与被告的名称不同。2、原告的主要产品是电开水器,被告的主要产品是净水器,双方的产品不同,产品技术也不同。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找电开水器时会联想到原告,不会联想到被告,而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找净水器时,会联想到被告,不会联想到原告。3、原告的商标是,被告的商标是。原告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完全不相同,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4、原告官网的域名是www.tengfei.com.cn,联系电话是0750-670****、792、798,地址是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而被告官网域名是www.tfzhn.com,联系电话是135××******、0750-263××××、4000098341,地址是江门市江海区。原、被告双方的官网域名、联系电话、地址均不相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
六、消费者根本不会将被告的官网误认为是原告的官网。1、原告的官网与被告的官网的域名不同、排版不同、产品不同、地址不同、联系电话不同,且被告在其官网突出使用了“***”的注册商标和使用了“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全称,消费者根本不会将被告的官网误认为是原告的官网。2、原告的产品是电开水器,被告的产品是净水器,双方的产品不同,且双方在产品标注的商标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对双方的产品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七、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知名度。“**”是通用词语,并非原告独创,且在中国范围内有超过16万家企业使用“**”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知名度。
八、被告的净水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企业名称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根本不会与原告的电开水器和企业名称发生误认或者混淆。1、被告致力于研发智能净水设备,目前已取得了4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均在有效的保护期内,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2、被告所研发生产的净水设备已获得国家卫生部门的许可,同时经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获得国际认可。3、多年来,被告参加全国性、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的创新或科技比赛均获得奖项。同时被告热心公益,积极为社会奉献,多次被媒体报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4、被告的理念是“让每个人都喝上看得见水质的好水!”,并创立“***”品牌进行推广。被告在公司官网、商品及包装、办公场所大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被告的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不会与原告发生误认或者混淆。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企业发展情况:新会市**厨房设备厂于1990年7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于2000年1月12日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成立新会市**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2年10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门市新会区**实业有限公司,再于2003年3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门市**饮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同时于2003年3月24日将经营范围由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变更为生产销售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饮用水设备、厨房设备及用具、电热器具,后于2005年3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即原告。新会市**厨房设备厂已于2002年10月15日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注销。原告所属行业为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二、原告享有注册商标及专利情况:2012年4月7日,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781421号商标,该商标由“TF”变形图案、字母“TENGFEI”与文字“**”三部分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在第11类:饮水机、消毒设备、消毒碗柜、矿泉壶、水净化装置、水软化器、磁水器、污水处理设备、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2016年11月28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025934号商标,该商标由字母“TF”变形图案、字母“TENGFEI”与文字“**”三部分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水壶、电开水器、饮水机、磁水器、水过滤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电热水瓶(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7日。
原告于1990年10月15日申请沸腾式全自动电热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022××××.3;于1998年3月17日申请一种浮球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3××××.3;于2000年2月29日申请反渗透净水机公共饮水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2××××.6;于2000年2月29日申请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032××××.9;于2000年6月25日申请IC卡反渗透公共饮水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2××××.9;于2000年6月25日申请反渗透净水供应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2××××.0;于2001年2月22日申请一种电控进水即出式咖啡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1××××.1;于2001年4月6日申请沸腾式饮水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130××××.X;于2001年4月6日申请沸腾式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0××××.6;于2001年8月17日申请带降温节能结构的沸腾式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122××××.3;于2001年12月7日申请饮用水机(立式)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135××××.X;于2003年4月29日申请一种节能降温的沸腾式电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2××××.8;于2004年7月15日申请开水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4××××.1;于2004年9月1日申请一种水位检测控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8××××.4;于2006年4月28日申请沸腾式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2011××××.1;于2007年12月13日申请开水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73028××××.4;于2008年9月26日申请一种节能降温的电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20××××.8;于2009年7月17日申请微电脑开饮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19××××.6;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双温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63××××.7。
三、原告获得荣誉及广告宣传情况:1992年,原告的**牌沸腾式开水器参加在新加坡举办的中国专利技术与新技术产品展览会,并获得“金狮奖”;同年,其沸腾式电开水器(B型)被国家轻工业部颁发证书进行表彰,获三等奖;1994年5月,原告的**牌开水器被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授予“全国知名品牌”称号;2002年5月,原告的沸腾式饮水机(温热型、冷热型)被新会市人民政府授予二等奖;2002年,原告的**牌沸腾式饮水机被江门市人民政府授予2002年度江门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04年3月26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授予原告荣誉证书,表彰其“**”商标图案荣获新会区首届企业商标设计大赛三等奖;2005年,原告受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炊事机械专业委员会委托起草商用电热开水器的行业产品标准;同年,经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认定,**牌沸腾式电开水器彻底解决了阴阳水问题和节能技术;2006年3月,原告的饮水科技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列入重点推广(培育)中国著名品牌;2007年11月19日,原告因参与《商用电开水器》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制定,被全国商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2010年5月14日,原告被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炊事机械专业委员会授予“全国开水器专业研制基地”;2011年8月30日,原告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认定,生产的电开水器系列产品连续十年抽样检验合格;2011年11月21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给原告的“商用电开水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2013年10月,原告被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评为2013年年度厨具酒店用品行业先进单位;2013年12月,原告的**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2013年中国商用厨具推介产品;2015年9月,原告的**牌沸腾式开水器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商用厨具节能环保技术先进产品;2016年4月,原告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中国商用电开水器AAAAA级行业标准制定单位;同年,被全国饮食加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评为《商用电开水器》标准起草副组长单位;期间获各种产品认证证书。
2007年4月5日,江门日报刊登文章《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新会民企北京“一炮打响”》报道了原告多年致力于“饮水科技”革命的相关信息。2007年9月13日广东邮送广告总第488期及2008年9月4日广东邮送广告总第537期分别刊登了原告的**沸腾式超滤直饮机和沸腾式饮水机的产品广告。
四、原告提供公证情况:2018年7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以下简称江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7月3日下午,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1的监督下,***使用江海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访问了http://tfzhn.com/网站,并对该网站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刻录成光盘。该网站的主要内容为宣传介绍被告公司及其产品,其站内网页上方标有“***”商标标识及被告企业名称“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网页左下方标有“**科技”字样。2018年9月3日,江海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江江海第5405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公证费800元给江海公证处。
五、2018年6月26日,原告与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六、被告企业发展情况: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成立,于2017年12月26日核准登记,经营场所位于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168号2幢三层,所属行业为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水处理设备、环保产品及器材、空气净化设备;承接:水处理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家用电器、自动售货机设备安装;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自动售货机等。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将企业名称由江门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于2017年12月4日以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将企业由江门市蓬江区迁移至江门市江海区。
七、被告享有注册商标及专利情况:2016年12月14日,被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277253号商标,该商标包含文字“***”,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器、消毒设备、饮用水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加热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
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一种利用电场吸附除去水中重金属的智能净水器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9;一种利用电场吸附除去水中重金属的净水器滤芯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8;一种有效控制净水器漏水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1××××.0;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一种通过TDS检测值来调节废水排放的纯水机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5;一种通过TDS检测值来调节废水排放的纯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2××××.0;一种快速检测水中放射线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2××××.5;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一种自动排出纯净水机RO膜浸膜污染水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1068××××.X;一种智能提示换芯的净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1××××.6;一种高智能纯净水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81××××.5。2018年9月3日,国家版权局授予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034045号,软件名称为**智能净水器应用软件V1.0.1,著作权人是被告。
八、被告获得荣誉情况:2014年9月10日,被告在2014年“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最便民利民科技创业奖;2015年1月,被告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安全设备成本控制项目被江门市人民政府授予江门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15年1月29日,被告在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014年度入驻企业综合考评中被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中心评为“优秀孵化企业”;2015年4月20日,被告的智能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调节一体机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为广东省2015年度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拟立项项目之一;2017年6月23日,被告经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公示为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第二批)之一;2017年8月,被告在2017年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暨第五届“珠江天使杯”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荣获成长组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行业优胜奖;2019年4月10日,被告经江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示为江门市第二批“爱心之城”示范点候选企业等。
九、被告提供公证情况:2019年3月5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江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下午,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2的监督下,***使用江海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访问了http://tfzhn.com/、www.tengfei.com.cn、http://sbj.saic.gov.cn/、www.baidu.com、www.qichacha.com等网站,并对相关网站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刻录成光盘。相关网页的主要内容为介绍被告公司及其产品、原告公司及其产品、商标查询、**文字查询、企业名称查询及媒体报道被告参赛得奖情况等。2019年3月13日,江海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江江海第1442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当,应予纠正。原告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的第5781421号及第17025934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现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方标识有“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文字字体大小一致,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要素,组成被告企业名称的全称,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左下方标识有“**科技”,但字体相对于网页上方的“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较小,标识位置并不突出,并仅在网站首页标识,并未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且“**科技”为被告的公司简称,内容包括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其与网页上方的“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的注册商标结合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能够认知该标识的使用为标识企业名称。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标识的行为致使相关公众对案涉原告第5781421号及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原告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本案中,首先,被告成立时间虽然晚于原告成立时间,但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原告所属行业为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被告所属行业为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两者所属行业不同,且原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饮用水设备等,被告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水处理设备、环保产品及器材、空气净化设备等,两者的经营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享有注册商标“***”以及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并获得多项荣誉和奖项,也多次经媒体和网站报道、公示等,具有一定的识别性和知名度,公众能够明显区分;其次,被告的官网域名与原告的官网域名存在明显差别,且被告在其网站及产品上用以宣传的标识主要是被告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并未突出使用“**”文字标识来进行宣传,不会使公众误以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第三、“**”文字是通用文字,不具有特有性和专用性,被告使用“**”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不必然使公众联想到原告。综上,被告使用“**”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如前所述,因被告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第5781421号、第17025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门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