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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3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