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704执1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再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已将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704执1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