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504行初31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婷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