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3民初12964号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注册号51050200001396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镇大江西路自编**,组织机构代码7094391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岩公司)诉被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岩公司在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岩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大江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6220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 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