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27民初712号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0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