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1861号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城县三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义望。
法定代表人:**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交城县三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