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