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