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民初9333-1号
申请人:广州胶管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双对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胶管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胶管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市分行江阳支行账户51×××05内的存款107976.74元,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现金35992.25元作担保(该款已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胶管厂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法定限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市分行江阳支行账户51×××05内的存款107976.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仇 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