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2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茏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书房村1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三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横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茏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四川三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市茏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