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四川省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411执保2324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亿鑫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华山村3组185号1栋1单元5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2FWE75R。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768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亿鑫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亿鑫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1,100.56元的范围予以保全。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1,100.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1,100.56元的范围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