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4民初2130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鑫洋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翔大道244号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成都鑫洋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计2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