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谦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681民初836号 原告: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或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9,225元,共计81,22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甲公司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项目物资采购及变电站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投运、工程交接、技术培训,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暂估价为16,85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本项目暂定价的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随工程进度款的比例逐步返还。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为“7.4工程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乙方做出施工结算,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送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在2个月内完成审计,经审计后的价格为最终合同价格(若甲方在2个月内未完成审计视为甲方默认乙方送审施工结算,甲方在通电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金额的90%),甲方在完成审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经审计后的合同价格的90%(含预付款、进度款):7.5工程通电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经审计后的合同价格的97%(含预付款、进度款);7.6工程投运期满一年,甲方向乙方支付经审计后的合同价格剩余的3%(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842,500元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并通电使用,经双方结算审定金额为13,009,500元,全部工程款已支付。但工程竣工验收通电后,原告某甲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72,000元,被告某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已经给原告某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利益损失,故原告某甲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向被告某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原告某甲公司诉称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合同中相关约定是事实,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某乙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842,500元是事实,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并通电使用也是事实;2.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是13,009,380.11元,不是原告某甲公司诉称的13,009,500元;3.被告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分公司建立的10KV配电系统电缆敷设及设备调试项目施工合同中付款条件没有成就,且该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金,故不应向和源分公司退还保证金,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某甲公司分公司,原告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认可被告某乙公司退还保证金,故被告某乙公司已向原告某甲公司超付28,119.89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甲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某甲公司营业执照、某乙公司企业信息、《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转款凭证等证据,被告某乙公司围绕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保证金支付银行电子凭证及统计表、发票及统计表、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付款银行电子凭证及统计表、财务统计报表、年产56,500吨玄武岩连续纤维池窑法生产基地-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结算审核、微信聊天记录、谦宜一期10KV配电系统电缆敷设及设备调试项目施工合同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某乙公司对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表上记载的金额是初步的金额,应当以三方签字盖章为准。原告某甲公司对2023年8月21日转给某甲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100,000元不能作为退还给某甲公司的保证金,不认可财务统计报表中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还400,000元保证金,认可退还300,000元保证金。对某乙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表不认可。对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某甲公司收到该100,000元保证金。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某乙公司提交的年产56,500吨玄武岩连续纤维池窑法生产基地-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结算审核中包含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故应当以该定案表记载的13,009,300元作为案涉工程的总价款。某乙公司提交的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某甲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甲公司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项目物资采购及变电站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投运、工程交接、技术培训,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暂估价为16,85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本项目暂定价的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随工程进度款的比例逐步返还。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为“7.4工程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乙方做出施工结算,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送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在2个月内完成审计,经审计后的价格为最终合同价格(若甲方在2个月内未完成审计视为甲方默认乙方送审施工结算,甲方在通电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金额的90%),甲方在完成审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经审计后的合同价格的90%(含预付款、进度款):7.5工程通电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经审计后的合同价格的97%(含预付款、进度款);7.6工程投运期满一年,甲方向乙方支付经审计后的合同价格剩余的3%(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842,500元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并通电使用,经双方结算审定金额为13,009,300元。某乙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某甲公司支付3,000,000元,备注摘要为:变电站工程。某乙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某甲公司支付2,055,000元,备注摘要为:变电站费用。某乙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某甲公司支付500,000元,备注摘要为工程进度款。某乙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某甲公司支付1400,000元,备注摘要为工程款。某乙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某甲公司支付600,000元,备注摘要为工程进度款。某乙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某甲公司支付870,000元,备注摘要为变电站。某乙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某甲公司支付250,000元,备注摘要为安装服务费。某乙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某甲公司支付500,000元,备注摘要为变电站。某乙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某甲公司支付1,000,000元,备注摘要为采购款。某乙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某甲公司支付800,000元,备注摘要为跨行。某乙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某甲公司支付800,000元,备注摘要为变电站工程。某乙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某甲公司支付200,000元,备注摘要为工程款。某乙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某甲公司支付1,505,000元,备注摘要为变电站工程款。某乙公司共计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3,480,000元。某乙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某甲公司支付100,000元,备注摘要退保证金。某乙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某甲公司支付200,000元,备注摘要为退保证金。某乙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与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签订《谦宜一期10KV配电系统电缆敷设及设备调试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谦宜一期10KV配电系统及电缆敷设及设备调试项目,承包费用320,000元,包干使用。 2022年11月22日,某甲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问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请问贵公司还款计划书何时能发过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问:“广安和源电力还是华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回答:“我这边是广安和源”。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在微信中问:“这周十万能到账不,不然公司这边就发律师函了哟”。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明天回来,上午已经给财务打电话了额,今天应该要付。”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15:20分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转账图片。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告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按贵公司承诺函,本月底须支付我公司442,500元,请悉知,如未履行,我公司将走司法起诉流程”,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回复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收到,上周都汇报了”。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问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唐老师,这边核实下贵公司与本月是否将汇款442,500元于我公司”。某乙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转账100,000元,备注为退工程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华蓥谦宜35kV变电站新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某甲公司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项目物资采购及变电站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投运、工程交接、技术培训,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在第三方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审核的基础上,确认工程价款为13,009,300元。原告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为13,009,500元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3,009,300元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告某甲公司该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华蓥市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并通电使用,原告某甲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被告某乙公司应当向原告某甲公司付清工程款和返还保证金。被告某乙公司已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13,480,000元,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确认将超付的工程款作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超付工程款470,700元(13,480,000元-13,009,300元)作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被告某乙公司已向原告某甲公司返还30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某乙公司共向原告某甲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70,700元。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某乙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842,500元,被告某乙公司应当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原告某甲公司返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某乙公司欠原告某甲公司履约保证金71,800元。虽然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分公司,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谦宜一期10KV配电系统电缆敷设及设备调试项目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关系独立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的合同关系,被告某乙公司不能擅自变更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对象。某甲公司没有与某乙公司约定将剩余保证金转入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的账户,也没有授权被告某乙公司将剩余的保证金转入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某乙公司市场部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结算工程款和接收保证金的权限。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某甲公司分公司,原告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认可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退还保证金,超付28,119.89元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某乙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对被告某甲公司没有约束力。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某乙公司向其返还保证金71,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应当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6月1日)次日即2020年6月2日向原告某甲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其没有向原告某甲公司返还,应当从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1,800元为基础,按欠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利息,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某乙公司从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1,800元为基础,按欠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利息的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71,8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1,800元为基础,按欠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元,原告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