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602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88号1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尚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商业用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4月20日,四川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十四家关联企业(包括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遂宁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该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了(2020)川09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其民事裁定书及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602执1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