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026号
原告:金牛区津塘阀门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46幢33号)。
经营者:罗志明,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138号5栋2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臧蓉。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金牛区津塘阀门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金牛区津塘阀门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津塘阀门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