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112号
原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138号5栋2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臧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欣,女,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谌**,董事长。
第三人:彭仁军,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彭仁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归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