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2民初913号 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4年1月4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计4963元,由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