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杰创公司)与被告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杰创公司诉称,被告通过创订合同合下发订单,向我公司采购货物,在接受了货物和发票后,目前被告管理人员均失去联系,无支付货款的意愿,根据双方之间定期账务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8252.3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支付应付的拖欠货款39825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赛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余破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赛维公司重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赛维公司已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因此,本案应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