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创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31民初1324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国际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易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创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同泰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立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伊怀聪,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同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伊怀聪,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机电公司)与被告江苏杰创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流量仪表公司)、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善,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1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江苏沙钢集团热电厂主蒸汽及风机流量计改造项目,向原告采购流量计14套,原告遂向被告购买流量计,后被告供应的流量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管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流量计的材质进行了分析,确认流量计的材质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存在缺陷,造成了本次事故。因该起事故,原告向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了各项损失160万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二被告辩称:1、流量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管的原因有很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流量或者温度的超标,都会导致爆管,本案中原告并不能确定爆管是因为流量计的质量问题,即爆管与流量计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2、即使爆管是由流量计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被告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为:被告供货后发现提供的流量计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采取了堵漏的补救措施,并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提供了用于更换的流量计,又于2016年10月8日函告原告,要求原告尽快安排问题流量计的更换,原告未及时更换,才导致2016年11月5日的爆管事故,故爆管事故的发生是原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3、原告主张的系追偿权,即便被告应承担责任,也应是在原告履行实际赔偿义务后,本案中原告并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且所诉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4、本案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5日,原告和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采购价值170000元的流量计,合同中约定的流量计型号规格、数量和2015年11月9日原告和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的流量计型号规格、数量均一致。合同第二条约定产品质量要求,按照沙钢提供的图纸及技术数据组织生产供货,确保满足沙钢的使用要求,质保期一年(沙钢验收为准)。
2015年11月9日,原告和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购买价值156000元的流量计。后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原告指定地点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将流量计用于江苏沙钢集团热电厂主蒸汽及风机流量计改造项目。涉案流量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的情况,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进行了多次堵漏,并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交付了4台新的流量计,用于更换出现泄露的流量计。
2016年10月8日,被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产品更换告知函,函件中载明:原告公司在沙钢集团电厂1#、2#机组大修中选用我公司蒸汽流量计,因出现了焊接部位泄露现象,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我公司重新免费提供四台蒸汽流量计四台流量计,到现场安装费用即中途堵漏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日将需要更换的流量计送到原告公司,请原告尽快催促沙钢集团热电厂安排流量计的更换事宜,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根据我公司的相关规定,更换产品时,我公司更换的产品到达现场15日内更换方必须更换完毕,逾期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一系列安全问题与我公司无关。2016年10月17日,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工作人员江辉耀发送了上述产品更换告知函。2016年11月5日,沙钢集团热电厂2#锅炉主蒸汽管流量计突然爆裂。
2016年11月21日,被告杰创科技公司向原告发送关于沙钢集团电厂7#8#汽机进汽流量计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中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一份用于沙钢集团热电厂流量计一批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因该批次使用过程中1#2#机锅炉主蒸汽出口流量计出现了泄露,经多次补漏后其中一台流量计发生了爆管事故。我公司认为7#8#汽机流量计已经安装,虽未出现泄露情况,但继续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公司将在最快的时间内按合同要求对流量计重新供货,请贵单位收货后迅速协调安排更换,以确保生产安全,该四台流量计的更换安装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2017年1月22日,原告和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原告承揽其热电厂一期主蒸汽及见机流量计改造项目,因供货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爆裂事故,造成业主被迫停机抢修。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原告因本次事故同意作出赔偿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0万元损失,从检修余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二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采取的补救措施,能否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有无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17日,被告杰创科技公司以其名义向原告发送产品更换告知函。2016年11月21日,被告杰创科技公司以其名义向原告发送关于沙钢集团电厂7#8#汽机进汽流量计情况说明。这些行为足以让原告认为二被告愿意对涉案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虽然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主体,也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在涉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二被告并未严格进行区分,被告杰创科技公司在发送的材料中也明确愿意承担堵漏、更换等费用,也自认2015年11月9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流量计系其供应。综上,应当认定被告杰创科技公司自愿与被告杰创流量仪表公司就涉案的流量计问题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被告供应的流量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的情况,被告进行了多次堵漏,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对涉案流量计进行更换,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将需要更换的流量计送至原告处,由原告工作人员签收,并两次向其发送了产品更换告知函,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在其提供的产品出现问题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原告在收到新的流量计后,应及时进行更换,原告诉称其只收到了更换的流量计,但未收到原告发送的产品更换告知函,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重新提供了新的流量计用于问题流量计更换,应当是原被告协商一致后,应原告要求重新提供的,即使原告未收到产品更换告知函,原告作为专业公司,也应当知道收到被告更换的流量计后,不及时更换问题流量计,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等后果。现因原告未及时更换或督促警示其向对方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及时更换流量计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三:流量计发生爆管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方并未就流量计爆炸产生的损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只是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由原告向其赔偿160万元。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要求对流量计爆管原因及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因本院认定二被告已经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补救措施,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的鉴定事项已无必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海平
审 判 员  潘 婷
人民陪审员  李道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周 云
书 记 员  戴森申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