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9民初681号
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同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201203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选、***(实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4063R。
法定代表人:申善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