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民初1285号
原告:勉县裕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86988849W。
法定代表人:郭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宏,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汉钢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N3XM2H。
法定代表人:云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勉县裕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勉县裕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裕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裕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勉县裕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浩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 敏
书 记 员 蒋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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