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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恒帆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泉催字第003号 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恒帆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恒帆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恒帆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309000532603912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壹拾壹月零柒日、出票人为徐州中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恒帆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