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恒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保534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恒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
法定代表人:邵玲,董事长。
被保全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区余庄村。
原告安徽恒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恒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