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3419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裕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6号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UCLTJ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诉被告大连裕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