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481民初126号
原告:王**.
被告:兴城某公司。
被告:葫芦岛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兴城某公司、葫芦岛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