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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兴城市凯思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481民初126号 原告:王**. 被告:兴城某公司。 被告:葫芦岛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兴城某公司、葫芦岛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