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7民初909号之二
原告:萨克米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3883435A,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区北区兴业北路212号A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6056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萨克米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萨克米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萨克米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克米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98.62元,减半收取计53149.31元,由原告萨克米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