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24民初54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打工,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6056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邦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领海大厦C座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N7QKP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邦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与本院同时受理的案号分别为(2024)内0824民初545号、547号、549号、550号、553号、554号案件诉讼主体(被告)一致、诉讼标的种类相同,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内0824民初55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