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28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熹四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825634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工业组团(刘佳塘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6202192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高空调(九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50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1642.7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0581.55元,转交另案追缴诉讼费2987.32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费4619元后余款72925.23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72925.23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