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4504号
申请执行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熹四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8256340P。
法定代表人:魏国锋。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龚启慧,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胜利河朗沙,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57649306387。
法定代表人:蒋杰萍。
委托执行代理人:邝淑茵,系该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4877.34元及以34877.34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9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执行,预估执行费428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阳江市新奇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由本院在(2020)粤0605执31310号案处理中,本案需待该案的处理结果进行统一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执行得款。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