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21民初2055号 原告: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陈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WT670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4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日,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签订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为PEAC201834040000000126,保险合同约定第二组被保险人人数为26人,其中1项: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400000元。”按照保险条款 第2.1.2项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按照所对应伤残等级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4日零时起至2019年9月3日二十四时止。2019年3月2日,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26人之一)在上班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按照原、被告保险合同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应支付保险金40000元。该款经催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拒绝支付。2019年8月***向凤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3391.2元。2019年10月2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5801元,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故提起本案之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即***理赔,而不应向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理赔。 当事人针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由于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日,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等工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约定第二组被保险人,人数:43人。1、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400000元。2、按照《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保障项目: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5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保险期间为:自2018年9月4日零时起至2019年9月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2019年3月2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8月9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3391.2元。2019年10月2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27932元、误工费8909元、护理费1107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90元,合计55801元。判决后,***与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55801元给付***。 本院认为,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等工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因伤造成的损失,但怠于支付,导致***向凤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该损失。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工人投保的目的即是在工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工人的损失能获得保险赔偿。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怠于理赔,导致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赔偿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赔偿损失后,取得依据保险合同代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追偿的权利,故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赔偿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淮南市日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