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65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存款14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