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22诉前调书337号
原告: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三岭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RA6QM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旭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李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7XFWJ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沧州旭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705号。
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7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2104901的产品安装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料线设备,合同总金额510,000元。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将合同额变更为679,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料线设备等交付给被告且已经安装完毕。2021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79,000元未结清,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沧州旭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79,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