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瑞庆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诉前调2629号

申请人:德州瑞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撒元昌。

被申请人: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冯旭涛。

被申请人:山东品冠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谢辉。

申请人德州瑞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品冠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德州瑞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品冠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785.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德州瑞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品冠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785.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海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