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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1210号之一
原告: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三岭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燕,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发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义杭线西侧上胡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亦秋。
被告:浙江**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俭军。。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发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京力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兴文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