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祥源经典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万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祥源经典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