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知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某某床上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上诉人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某某床上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491知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491知民初1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某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