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雷州市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0、52号国贸新天地A区商住楼A1座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1944153934。
法定代表人: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绍雨,广东大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玉翠,广东大展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雷州市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天和住宅第二区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746284919X。
法定代表人:洪景源。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州市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22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州市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履行该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州市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雷州市,为方便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2297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赞
审 判 员  李尚文
审 判 员  李常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卫国
书 记 员  施兆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