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8084号之一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42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淄博恒硕陶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东坡社区居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森德思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新博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淄博恒硕陶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泵业有限公司、淄博森德思花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