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铭泵业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8084号之一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42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淄博恒硕陶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东坡社区居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森德思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新博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淄博恒硕陶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泵业有限公司、淄博森德思花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