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8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永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迅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6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2016年9月1日的工资229.89元;二、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工资待遇合计52618.5元;三、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四、驳回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网迅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网迅公司不予支付***2016年9月1日工资229.89元,不予支付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工资待遇52618.5元,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与网迅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即与广州xx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道公司”)成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xx道公司为***购买社会保险,意味着xx道公司与***成立新的劳动关系。根据原审法院向天河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调取的信息证实,***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怀孕、生产、哺乳期内与xx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据xx道公司与***的申请已向xx道公司及***核发了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之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因xx道公司及***违规参保而决定收回已发放的社保待遇,只是广州市天河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的结果,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与xx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二、***没有遭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在与xx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相关的待遇由xx道公司承担,与网迅公司无关。***应向xx道公司主张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对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收回已发放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主张其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网迅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网迅公司虽上诉称***与案外人xx道公司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生育保险待遇应由xx道公司承担。但事实上,根据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收回***生育待遇的告知书》可以证实,xx道公司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xx道公司是挂靠参保。现网迅公司没有证据推翻上述告知书,并证实xx道公司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网迅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网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洁萍
李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