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9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网迅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自2016年9月1日起拒不上班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网迅公司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系单方解除网迅公司的劳动关系,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在于***,责任与后果应当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综合网迅公司的再审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迅公司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问题,及***应否赔偿网迅公司30000元损失的问题。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性质问题。从网迅公司2016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对***所作回复来看,网迅公司是同意***2016年3月提出的离职申请,但网迅公司负责人所作该回复距***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已相隔半年之久,网迅公司亦陈述2016年3月当时并未同意***离职。而***申请调离现在工作环境的邮件、与丁总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请假记录等证据显示,***在怀孕后一直就请假、调整工作等事宜在与网迅公司进行协商,***并未表达过要求离职的意愿,且***的相关病假亦有医院的病假建议,网迅公司虽对此不予确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综合上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网迅公司在***提出离职申请半年后且在***当时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离职的回复,不是针对***半年前离职申请的回复,实质上是网迅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由于网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依据,故二审判决认定网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网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网迅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应否赔偿网迅公司30000元损失的问题。因网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本无过错而言,即使因此而产生损失,也不能将该责任归咎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网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