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20061号之一
申请人:沂源县华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经济开发区南悦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4566828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朱保村中纬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中纬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沂源县华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华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华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