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02民初1214号
原告: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94000元,原告享有对被告违约金1794000元债权;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300000元,原告享有对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0000元债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3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设备/配件采购合同,向原告购买汽轮机组,总价为2000000元。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接甲方通知20天内,逾期供货或延期付款的,违约方除继续履行供货或者付款义务外,每延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逾期9个月未付发货款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定制准备了汽轮机组并对汽轮机组进行检修和维护,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一直不安合同约定通知提货,也不支付剩余货款,导致原告所定制的汽轮机组至今无法交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就该债权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告申报债权3094000元,被告对该债权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河北某某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发出交货通知20天内,原告完成交货,且在发货前支付货款的60%。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就具体发货条件及发货时间进行约定。被告预付600000元后因厂区突发安全事故导致不具备接受案涉设备的客观条件,遂未通知原告发货,且原告实际未向被告交货,即发货条件为成就,原告未产生实际损失,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诉求不成立;2.案涉标的物未案外人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二手汽轮机组,原告为提供购买、检修、维护、保管该二手设备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了该设备并付出了相应维护、保管成本;3.即便认定河北某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原告某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签订设备/配件采购合同,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能源公司购买××号为C25-8.83/0.98,由南京某某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二手汽轮机组一台,价格为2000000元。交货时间为接甲方通知20天内,交货地点为河北某某公司,合同签订后,甲方付30%预付款,发货前付60%发货款,同时乙方开具全额发票。余10%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逾期供货或延期付款的,违约方除需继续履行供货或付款义务外,每延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逾期9个月未付发货款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承担一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落款甲方处有河北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有某某能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签字并手写的2018年3月28日。合同签订后,河北某某公司给付货款60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发货。后经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河北某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2022)冀0702破X号公告,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3年2月6日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河北某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十八条规定,解除案涉合同,你公司可就上述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你公司应返还已支付货款600000元。若对列明的债务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2023年2月9日原告收到该函件。2023年2月12日原告向河北某某公司管理人提交异议书,鉴于河北某某公司违约,应向某某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79.4万元,并赔偿损失130万元,被告已经给付的货款应当与违约金及造成损失抵消,不应返还。2023年3月29日原告在网上就案涉债权向被告管理人提出异议,处理结果为因双方债权债务无法确定,故不予认可。2023年4月25日原告接到债权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您在河北某某公司案件中提交的债权异议处理状态已更新,债权编号(394),债权人名称(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异议处理结果为(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2018年4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旧汽轮机组转让合同,约定***将南京某某发电机厂生产的C25-8.83/0.98旧汽轮发电机组及部分附属设备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付款1789313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签订的设备/配件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关于合同的签订时间,虽载明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但乙方落款处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落款时间,应以手签时间为准,即2018年3月28日。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给付600000元预付款后,未继续履行,直至被告进入破产程序。2023年2月6日被告破产管理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破产管理人法定解除权,向原告发函解除案涉合同。原告于通知2023年2月9日收到该通知,并对解除合同事项予以认可,故案涉合同于2023年2月9日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对被告享有1794000元的违约金债权;2.原告是否对被告享有1300000元的经济损失债权。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虽然系破产管理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但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生效后9个月付款提货,被告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故其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自合同签订后九个月至合同解除之前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确认违约金债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322639元,故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322639元的违约金债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为履行合同向案外人***采购旧汽轮机组一套并付款1789313元,并且承担了相应的维修、管理、保管等义务,产生了相应支出。依据被告提交营业执照显示被告经营范围包括汽轮机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调试。原告主张的购买行为系自自身经营行为,虽然合同显示的型号与案涉××号××致,但该货物为种类物,无法确定原告为履行本案合同而采购,同时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维修、管理、仓储等费用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某某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享有322639元债权;
二、驳回原告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2.00元,由原告沂源县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262元,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定的货物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