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3财保141号
申请人沂源县华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华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祥
书记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