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万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4611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万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北大街**铁道旅服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惠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万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在开庭审理中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万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万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万和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