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4民初1985号
原告:河北某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某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某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621.68元,由原告河北某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