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30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宝天曼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盛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欲私下协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5.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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