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盛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30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宝天曼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盛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欲私下协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5.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