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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建设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尚景名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25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424民特83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21311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乙名下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不动产成交价54710000元,申请执行人甲受偿37205476.5元。本院已于2025年6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乙账户,经两次查询,无可供扣划存款。截止2025年12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37205476.5元,未执行金额14925682.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乙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甲,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2570号案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